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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科

清初仿明制,设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,掌勘察官府公事。初为独立机构,至雍正元年(公元1723年)始隶都察院。六科的职官各有掌印给事中(满、汉各 1人),给事中(满、汉各 1人),笔帖式80人,经承63人。六科总数为167 人。掌印给事中,雍正七年(公元1729年)定为五品,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升为正四品。给事中,初为七品,雍正七年升为正五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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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科的具体职掌是:

掌科抄:各科每日派给事中 1人赴内阁接收题本,按题本内容,抄给各有关衙门分别承办。另摘录两份,一份叫史书,供史官记注用;另一份叫录书,存储于科署,以备编纂用。

掌封驳:《光绪会典事例》卷1014载,顺治初年规定:“凡部院督抚本章,已经奉旨,如确有未便施行之处,许该科奏还执奏。如内阁票签批本错误,及部院督抚本内事理未协,并听驳正”。“封还”和“驳正”是六科的主要职掌,但六科官员出于对皇帝及权臣的畏惧,为保住自己的官爵,这一职掌事实上是很少执行的。

此外,六科还分稽各项庶政,并分别注销各有关衙门文卷(即考核各项案件是否限期办妥)。各种稽核分工是:吏科稽核人事,注销吏部、顺天府文卷;户科稽核财赋,注销户部文卷;礼科稽核典礼事务,注销礼部、宗人府、理藩院、太常寺、光禄寺、鸿胪寺、国子监、钦天监等衙门文卷;兵科稽核军政,注销兵部、銮仪卫、太仆寺等衙门文卷;刑科稽核刑名案件,注销刑部文卷;工科稽核工程,注销工部文卷。乾隆十四年(公元1749年)奏准,都察院本身由刑科稽察。

六科又负责颁发官员敕书,凡内阁给官员之敕书,均交由六科发给,任满再送科缴还内阁。文武官赴任文凭,分由吏、兵两科注写期限。考察文武官员的“京察”,大计册、各项奏销册、文武生童学册,也均由六科分别察核。秋审,朝审案件,各道题签后,由刑科复奏,经御批,而密封交刑部施行。朝审处决人犯,由刑科监视行刑。

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裁撤六科名称,设给事中20人。

五城都察院

五城都察院是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的机构。清代把京城分为中、东、西、南、北五城。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,并设有巡城御史的公署,称为“五城察院”,或称“五城”。各城都设有兵马司,每司又分为二坊。由五城御史督率管理。负责审理诉讼、缉捕盗贼等事。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,设兵马司指挥 1人(正六品),副指挥 2人(正七品),吏目 1人(未入流)。顺治三年(公元1646年),为防止各地来京官员“钻营嘱托”,“交通贿赂”,定“由五城御史督令司、坊官员时加访缉”①。十年(公元1653年)更定:“五城御史各率所属,办理地方之事,厘剔奸弊,整顿风俗”②。其具体职掌是:稽察京师十坊之境。十坊分隶情况是“中城分中西、中东二坊;东城分朝阳、崇南二坊;西城分关外、宣南二坊;南城分东南、东坊;北城分灵中、日南二坊。每城由副指挥、吏目分掌二坊。凡人命案件,由五城指挥相验。盗窃案件,由副指挥、吏目察看现场和审解。其余词讼案件,由指挥报巡城御史审断。杖罪以下案件,自行完结,徒罪以上,送刑部定案。

五城察院还“掌赈恤之政令”。五城共设有 6个栖流所,10个粥厂,10个粜米厂, 1个普济堂, 1个育婴堂等,作为赈恤流民的机构。康熙二十年(公元1681年)于五城地方设厂15处,由佥都御史督同五城御史给满、汉军民人等发帑金,并令太医院医官施药。二十一年改为东、西、南、北四厂。至四十年(公元1701年),每年均遵例赈民。雍正七年(公元1729年)设五城铺司巡检各 1人,管理街巷栅栏的启闭。乾隆元年(公元1736年)裁五城铺司巡检,由五城察院及步军统领酌派兵役专司街巷栅栏之启闭。

顺治十六年(公元1659年),五城各设公所,于每月朔望吉日,由御史、司坊官组织乡约(即地方官选择的耆老),宣讲皇帝诰诫官民的诏令(顺治颁布的“六谕民”、康熙颁布的上谕十六条、雍正的“圣谕广训”十六条),其目的是使民“共知向善”,“以敦风化”。实际上是要人民做驯服的工具。

六、掌工程事务的机构----工部

清沿明制,于天聪五年(公元1631年)设立工部。初设时以贝勒阿巴泰管部务,以下设满承政 2人,蒙、汉承政各 1人,管理全国工程事务。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,停贝勒总理部务,改设满、汉尚书,无定员,满、汉左右侍郎各 1人。顺治五年(公元1648年),定满、汉尚书各 1人。乾隆十年(公元1745年)以大学士兼理部务。自顺治至光绪初年,工部各官名额屡有增减。据《光绪会典事例》卷20所载,其尚书满、汉各 1人(均从一品)。左右侍郎满、汉各 1人(均正二品)。郎中满18人,蒙 1人,汉 5人。员外郎宗室 1人,满19人,蒙 1人,汉 4人。堂主事满 3人,汉军 1人。主事宗室 1人,满11人,蒙 1人,汉 8人。司库 4人,司匠 2人,库使31人(以上三职均为满员)。笔帖式宗室 1人,满85人,蒙 2人,汉军10人。缮本笔帖式10人(满员)。经承78人。总数共317 人。此外尚有额外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若干人。

工部的职掌据《光绪会典》卷58所载是:

掌天下造作之政令,与其经费,以赞上奠万民。凡土木兴建之制,器物利用之式,渠堰疏障之法,陵寝供亿之典,百司以达于部,尚书、侍郎率其属以定议,大事上之,小事则行,以饬邦事。

可见工部是主管全国的土木、水利、机械器物制造工程等事务。凡较大的工程如工价超过50两,料价超过200 两的,要奏报皇帝御批。工料银在一千两以上者,要请皇帝另简大臣督修。各项工程所用经费,分“定款”、“筹款”、“借款”、“摊款”四种。定款是指定动用的某种款项;筹款是动拨其他款项交商生息筹备应用的款项;借款是酌借某种款项,竣工后分期归还;摊款是民修工程,先由官垫经费,竣工后摊征归还。

工部内部机构可分为两部分,一部分是办理部务的四个清吏司;另一部分是处理本部机关行政事务的机构。

四个清吏司的职官职掌如下:

(一)营缮清吏司:设郎中 6人(满 4人,蒙、汉各 1人),员外郎 5人(满 4人,汉 1人),主事 5人(满 2人,蒙 1人,汉 2人),笔帖式若干人,经承11人。营缮司下分设都吏、营造、柜、砖木、杂、夫匠六科和案房、算房、火房等单位,分掌本司事务。本司具体负责估修、核销都城、宫苑、坛庙、衙署、府第、仓库、营房、京城八旗衙署,顺天贡院、刑部监狱等工程隶属机构有琉璃窑、皇木厂、木仓等。

(二)虞衡清吏司:设郎中 5人(满 4人,汉 1人)、员外郎 6人(宗室 1人,满 3人,蒙、汉各 1人)、主事 4人(满 3人、汉 1人)、笔帖式若干人,经承14人。司下设都吏、军器、窑冶、柜、杂五科和军器案房、军器算房、窑冶案房、窑冶算房、火房等单位,分掌本司事务。虞衡司掌制造、收发各种官用器物、核销各地军费、军需、军火开支,主管全国度量衡制及熔炼铸钱,采办铜、铅、硝磺等事。该司在名义上还主管山泽采捕(主要是东珠采集),但此事实际上是由内务府主管。隶属虞衡司的机构有:司库(负责收发毡、革、驼、椿、橛等)、军需库(负责收发旗纛、帐房)、硝磺库(负责收发硝磺)、铅子库(负责收发大小枪炮、铅子)、炮子库(负责收储废铁炮子)、官车处(负责管理官车以备工程运送料物)、措薪厂(负责收发苇席、竿、绳)。

(三)都水清吏司:设郎中 6人(满 5人,汉 1人)、员外郎 6人(满 5人、汉 1人)、主事 6人(满 4人,汉 2人)。笔帖式若干人,经承 9人。司下设都吏、河防、桥道、织造、柜、杂六科和算房、火房,分掌本司事务。都水司掌稽核、估销河道、海塘、江防、沟渠、水利、桥梁、道路工程经费;各省修造战船、渡船及其他各种船只并核销河防官兵俸饷;修制祭器、乐器;征收船、货税及一部分木税。隶属机构有皇差销算处(负责核销皇帝出巡时各地所用维修桥梁、道路等费用);冰窑(负责收发藏冰);彩绸库(负责收发制帛、诰轴、彩绸、驾衣、宝砂、棕丝、藤竹)。

(四)屯田清吏司:设郎中 5人(满 4人,汉 1人),员外郎 6人(满 5人、汉 1人)、 主事 5人(宗室 1人,满、汉各 2人)、笔帖式若干人,经承 8人。司下设都吏、准支、柜、杂、匠五科和案房、算房、火房,分办本司事务。屯田司掌陵寝修缮及核销经费、支领物料;主管四司工匠定额及钱粮等事;管理各地开采煤窑及供应官用薪炭。

工部内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:

清档房:负责收藏档案、并主管工部满洲官员之升补差委之事。

汉档房:负责缮写满、汉题本及黄册事务。

黄档房:负责考核岁支款项与工需物料,各项工程所用经费及由内务府取用库储料物,随时记载,到冬至之月,会同内务府奏请钦派大臣查奏。

司务厅:负责签收外省各衙门文书,呈工部堂官阅后,编号登记,分发各司办理。此外,还负责工部各司处吏员工役之任用管理。

督催所:按期限督催工部四司所办之事,逐月将办过的文件送都察院工科、陕西道注销。

当月处:负责管理工部印信,并接收在京各衙门文书、分发各司办理。

饭银处:负责收支工部司员饭食银两。

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,清政(蟹)府在“筹备立宪”,改革官制时,将工部并入商部而改为农工商部。三十三年十二月,又决定:由农工商部接收工部原管之河工、水利、海塘、江防、沟渠、船政、矿物、陶冶、度量权衡等事务;由民政部接管各项土木工程事务;由陆军部接管军器、战船、军需等事务;由内务府、礼部分别接管有关内、外典礼及制办各种器物的事务;由度支接管全部工关税收事务①。至此,工部便撤销了。

七、掌理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机关----理藩院

崇德元年(公元1636年),皇太极创立了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----“蒙古衙门”。崇德三年六月,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。《光绪会典事例》卷20记载,康熙曾追述当年设理藩院的用意说:“太宗文皇帝时,蒙古部落尽来归附,设立理藩院,专管外藩事务”。可见皇太极改“蒙古衙门”为理藩院,主要还是管理蒙族事务。随着清王朝统治范围的扩大,理藩院成为统管内、外蒙古、察哈尔、青海、西藏、新疆以及西南地区土司各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。同时还兼办部分与外国通商及外事交接事务。

理藩院的职官,初设承政1 人,左右参政各 1人,副理事官 8人,启心郎 1人。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改承政为尚书,参政为侍郎,副理事官为员外郎,并增加了员外郎和启心郎的名额,添设了堂主事、司务、副使、笔帖式等官。顺治十六年(公元1659年),理藩院尚书、侍郎兼任礼部官衔,定为“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”,“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”。十八年,清世祖认为理藩院管外藩事务,责任重大,附属于礼部不合适,便下谕此后理藩院不必兼礼部头衔,于是又改称理藩院尚书、理藩院侍郎。并规定理藩院“官制体统”与六部相同。理藩院尚书可参预议政之事。

理藩院共有旗籍、王会、典属、柔远、徕远、理刑六司,以及满档房、汉档房、蒙古房、司务厅、当月处、督催所、银库、饭银处、俸档房等机构。职官有:尚书 1人(满员,从一品),左、右侍郎各 1人(满员,从二品),额外蒙古侍郎 1人,以蒙古贝勒、贝子之贤能者任之(二品)。郎中12人(宗室 1人、满 3人、蒙 8人,均正五品),员外郎36人(宗室 1人,满10人、蒙25人,从五品),堂主事 6人(满2人、蒙 3人,汉 1人),校正汉文官汉 2人,司务 2人(满、蒙各 1人),各司主事10人(满 2人,蒙 8人),银库司官、司库、司使 5人(均为满员),笔帖式95人(满34人,蒙55人,汉 6人)。共设官172 人。此外还额设吏役147 人。

理藩院总的职掌如下:

第一、掌蒙、回诸藩部王公、土司等官员的封袭、年班、进贡、随围、宴赏、给俸等事,并派遣该院司员、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,定期更换;

第二、办理满、蒙联姻事务。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,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;

第三、管理喇叭事务,保护黄教(黄教为佛教的一派,是明永乐年间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创);

第四、管理蒙古各旗会盟、划界、驿道及商业贸易事;

第五、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法律,参加审理刑名案件。理藩院驻各处司员,参加对该地区民族案件的判决。凡判遣罪以上者,均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三法司审定执行。

第六、掌管部分外交、通商事务。咸丰年间,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,理藩院则不再担负外事工作。

理藩院六个清吏司的官员配置和职掌如下:

(一)旗籍清吏司:设郎中 3人(满 1人、蒙 2人)、员外郎 4人(宗室 1人,满 1人,蒙 2人),主事满 1人,笔帖式15人(满 5人,蒙10人),经承 2人,帖写书吏 2人。掌管“内扎萨克”(即内蒙古所属,包括24个部落,49个旗)划定疆界、封爵、会盟、驿递、军旅等事,以及归化城土默特部和达呼尔三旗任免引见事。

(二)王会清吏司:设郎中 3人(满 1人、蒙 2人)、员外郎 5人(满 2人,蒙 3人),主事蒙 3人,笔帖式11人(满 3人,蒙 8人),经承 2人,帖写书吏 1人。掌颁发内扎萨克王公等的俸禄,办理朝贡、赏赐等事宜。

(三)典属清吏司:设郎中 2人(满、蒙各 1人),员外郎 8人(满 2人,蒙 6人),主事 2人(满、蒙各 1人)。笔帖式10人(满 4人,蒙 6人),经承 1人,帖写书吏 2人。分掌“外扎萨克”(包括外蒙古、青海蒙古、西套蒙古和新疆金山、天山之间各部,都属外扎萨克)划定边界、封爵会盟、军旅、驿递。管理蒙藏各地喇嘛之事以及察哈尔等处各族牧民,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贸易及俄商来恰克图贸易等事。

(四)柔远清吏司:设郎中宗室1人,员外郎 7人(满 2人,蒙 5人),主事蒙 1人,笔帖式11人(满 2人,蒙 9人)、经承 1人。分掌外扎萨克及喇嘛俸禄、朝贡之事。

(五)徕远清吏司:设郎中蒙 1人,员外郎 5人(满 1人,蒙 4人),主事蒙 2人,笔帖式 8人(满 3人,蒙 5人)、经承 2人。据《光绪会典事例》卷20载,乾隆二十六年(公元1761年)诏谕:“理藩院五司内派出一司,专司回部事务,其酌拟司名,及应设官员数目,承办事宜,详悉定议具奏。”其后遵旨议定,并旗籍、柔远为一司,增设徕远司。分掌回部扎萨克及四川土司之政令,并掌回城卡伦外各部落的朝贡、给衔等事务。

(六)理刑清吏司:设郎中蒙 2人,员外郎 6人(满 2人、蒙 4人),主事蒙 1人,笔帖式 7人(满 2人,蒙 5人),经承 1人。分掌外藩各部的刑罚事件。

此外,理藩院尚有附属的内馆、外馆、俄罗斯馆及蒙古官学、唐古特学、托忒学等单位。

理藩院掌管的部分外交事务,到咸丰十年(公元1860年)以后,划归总理衙门管理。到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,改革官制,理藩院改为理藩部。

八、分掌论纂文史的机关----翰林院及有关机构

翰林院

清初置文馆于盛京,命儒臣翻译满汉书籍,并记注本朝得失。天聪十年(公元1636年),文馆改为内三院,其中包括后来设置的内阁与翰林院的职掌。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,沿明制置翰林院,为正三品衙门。二年又并入内三院,改称“内翰林国史院”,“内翰林秘书院”、“内翰林弘文院”,升为从二品衙门。十五年(公元1658年)七月,改内三院为内阁,又另设翰林院,设满、汉掌院学士各 1人,都兼礼部侍郎头衔。十八年(公元1661年),裁内阁、翰林院,又设内三院。至康熙九年(公元1670年),再改内三院为内阁,翰林院又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①。其长官仍为掌院学士,满、汉各 1人,仍兼礼部侍郎头衔。康熙年间,因纂修各种文史书籍,需要大量文学之士,所以翰林院的编制人员很多,据《皇朝词林典故》卷22《纂修史书》条所载,编修、检讨等几至二百人,庶吉士也有五、六十人。雍正以后,翰林院人员大为削减,多调充其他官职,或京内科道、吏部,或京外道、府、州、县。以后凡在翰林院任职满六年之编修、检讨,由院保送,以知府任用,成为定例。雍正八年(公元1730年),升掌院学士为从二品,从大学士、尚书中特选兼任。雍正曾说:“国家建官分职,于翰林之选,尤为慎重,必人品端方,学问纯粹,始为无忝厥职,所以培馆阁之才,储公辅之器。”②这说明翰林院为国家储才的机关。乾隆五十八年(公元1793年),定掌院学士不再兼礼部侍郎官衔。自此以后,翰林院就成为更重要的国家机关了。

翰林院官员名额,据《光绪会典》卷70的记载,有掌院学士满、汉各 1人,侍读学士、侍讲学士、侍读、侍讲,都是满 2人,汉 3人,修撰、编修、检讨均无定额。以下尚有待诏满、汉各 2人,笔帖式满40人,汉军 4人,典薄满、汉各 1人,孔目满、汉各 1人,五经博士27人,堂供事 4人,供事14人,总员额为119 人。这些官员的任用资格是:掌院学士由大学士、尚书、侍郎内简选。侍读学士、侍讲学士、侍读、侍讲等官,由各衙门应升之郎中等官文义优通者选任。修撰以“三鼎甲”(殿试前三名)中状元补授,编修以榜眼、探花补授。检讨则以“三甲”进士散馆补授。翰林院官员授职后,每隔几年再进行考试,称为“大考”。考后按成绩分为四等,一等特加重用,二等升阶;三、四等分别予以处分。

翰林院的职掌是:

(一)充经筵日讲:每年秋天举行经筵典礼,先由翰林院开列直讲官满、汉各 8人(满讲官由大学士以下,副都御史以上充任;汉讲官以翰林出身之大学士、尚书、侍郎、内阁学士、詹事、侍读学士、侍讲学士、国子监祭酒充任),奏请皇帝钦派四人值讲。

(二)掌进士“朝考”之事:清代科举制度,每科于“殿试传胪”后,礼部以新进士名册送翰林院,由掌院学士奏请“御试”于保和殿。

(三)论撰文史:其所撰有祝文、册宝文(册立、册封后妃)、册诰文(册封王公)、碑文、谕祭文等。此外,纂修实录、圣训、本纪、玉牒及其他书史,或由翰林院承办,或由翰林院派编修、检讨参与纂修。而对书史的编辑校勘,则是翰林院官的主要职务。

(四)稽查史书、录书:六科根据红本辑录的史书(送内阁),录书(存科),为防止“玩忽潦草”,每年派翰林官两人专司稽查。

(五)稽查官学功课:宗人府的宗学、觉罗学,内务府的咸安宫官学及八旗的官学,都派翰林官稽查教习功课。

(六)稽查理藩院档案:理藩院的档案关系重大,须随时整理,例由翰林院派翰林官稽查,以重其事。

(七)入值侍班:顺治十七年(公元1660年)谕,翰林各官,原系文学侍从之臣,分班值宿,以备顾问,并在景云门内建造值房,翰林官分班入值。康熙三十二年(公元1693年)定翰林官在尚书房侍值。道光八年(公元1828年)又定于圆明园值班。

(八)扈从:顺治九年(公元1652年),定皇帝巡幸京城内外及王府等处,翰林院例应派员随从。

(九)每遇直省文武乡试、会试、殿试时充主考官、读卷官;顺天乡试,掌院学士充正、副主考、侍读、侍讲以下担任考官。各省乡试,学士以下、编修、检讨以上都可以充任正副考官。会试,掌院学士充任正副考官,侍读、侍讲学士以下充同考官。武科会试,侍读、侍讲学士都可以充任正副考官。

(十)考选、教习庶吉士:开列教习庶吉士职名,从侍读、侍讲、修撰、编修、检讨中选择学问优异者担任小教习。

翰林院内部组织有典簿厅与待诏厅。

典簿厅掌奏章、文移及吏员、差役的管理事务,并保管图书。额设典簿满、汉各 1人,孔目满、汉各 1人,笔帖式若干人(满40人,汉军 4人,分在两厅办事)。

待诏厅:掌缮写、校勘之事,额设满、汉待诏各 2人,笔帖式若干人。满待诏掌校时,翻译章奏、文史;汉待诏掌校对,缮写所撰之史。

庶常馆

清初设庶常馆,隶内弘文院,为新进士深造之所,也是沿明制而设的。顺治三年(公元1646年)定制,每年殿试后,选德才兼优之士为庶吉士,再入馆学习,名为馆选。因庶吉士又称庶常吉士,故其学馆称为庶常馆。庶常馆设满、汉教习 2人,由吏部开列翰林院掌院学士、内阁学士,题请皇帝“钦派”。或于大学士、尚书、侍郎内特简。小教习若干人,由侍读学士以下各官内选用。分别训练庶吉士满、汉文课程。提调 2人,供事 1人。提调由掌院学士在编修、检讨内派充,掌庶常馆的行政事务。

庶吉士在馆学习三年,学习清文、翻译及汉文之经史、词、诗等。期满,由庶常馆教习奏请皇帝“御试”,分发任用,称为“散馆”。庶吉士在馆学习期间,每人每月给廪饩银四两五钱,到户部领取。器用什物,到工部支取。

起居注馆

起居注馆,是记录皇帝言行,编纂起居注的机构。顺治十二年(公元1655年)谕:“朕惟自古帝王,勤学图治,必举经筵日讲,以资启沃”①。选满、汉臣 8人,以原官衔充日讲官,每日为皇帝讲解经书,并规定每年二、八月春秋二季举行“经筵”之后,按日举行日讲。康熙七年(公元1668年),遴选儒臣,簪笔左右,记皇帝一言一动,“书之册简,以垂永久”。八年又选择满、汉词臣数人“备顾问记起居”。九年始设起居注馆,满汉记注官均以日讲官兼。日讲起居注官满10人、汉12人,除翰林院掌院学士、詹事府詹事照例兼充外,余由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、詹事府少詹事以下简充,掌记注之事。

记注体例,是将谕旨、题奏、官员引见、除授等依次记载。编纂记注每月分为 2册,每年计24册,先成草本,由总办记注官逐条查核增改,送掌院学士阅定,记明年月及记注官名,册中用翰林院印盖齐缝,然后封存铁柜。

詹事府

清沿明制,于顺治元年(1644年)设詹事府,为辅导东宫太子之机构,同年十一月裁撤,其事务并入内三院。顺治九年(公元1652年)复置,设詹事、少詹事,以内三院官兼任。康熙五十一年(公元1712年),废立皇太子后停止。乾隆十八年(公元1753年)谕:“詹事府东宫僚佐,储贰未建,其官原可不设,第以翰林叙进之阶,姑留以备词臣迁转地耳”①。自此以后,詹事府官员专备翰林院迁转之资。

詹事府设詹事满、汉各 1人(正三品)、少詹事满、汉各 1人(正四品),左、右庶子满、汉各 1人(正五品),洗马满、汉各 1人(从五品)、左、右中允满、汉各 1人(正六品),左、右赞善满、汉各 1人(从六品),主簿满、汉各 1人(从七品)、笔帖式 6人。

詹事府的职掌是:凡皇帝坐朝或秋审、朝审以及九卿、翰、科、道会议之事,詹事、少詹事均得“侍班”或参加集议。凡纂修实录、圣训,詹事府詹事、少詹事例得充任副总裁官及纂修官。纂修其他书史,少詹事皆得充任纂修官。此外,有些职掌是与翰林院互兼的。清初规定,凡东宫千秋节(东宫诞辰)及元旦、冬至行礼庆祝、表笺文式,由詹事府坊局官撰拟颁发。

詹事府内部机构分左右春坊、司经局及主簿厅,其职官及分掌如下:

左右春坊:设左、右庶子满、汉各 1人,左右中允满、汉各 1人,左右赞善满、汉各 1人,掌记注、纂修之事。其汉员,分别兼翰林院侍读、侍讲、编修、检讨等衔。

司经局:设洗马满、汉各 1人,掌经籍、典制、图书刊刻的收藏。其汉员兼翰林院修撰衔。初设汉正字 2人,掌缮写讲章及装潢之事。

主簿厅:设主簿满、汉各 1人,掌文移;笔帖式满 6人,掌翻译。

詹事府的机构掌章奏、文移事务,另设满、汉主簿 2人管理。

从詹事府的具体执掌看,已无本府的专职,实际上变成了翰林院的辅佐机构。所以光绪二十八年(公元1902年),改革官制,实行“新政”,便以詹事府名实不符,首先被裁撤,其事务归入翰林院。

清朝官制(中央首辅机构)

清代的中央首辅机构清初期,承袭未入关前的旧规,以满洲特有的旗制为其本部骨干,基本上按明代制度统治汉人。直到雍正、乾隆两朝,才逐步调整,得以比较稳定下来。

中央机构设置如下:

一、内阁

顺治十五年(公元1658年)七月,清王朝参照明制,改内三院为内阁。大学士改加殿、阁头衔,称“中和殿大学士”、“保和殿大学士”、“文华殿大学士”、“武英殿大学士”、“文渊阁大学士”、“东阁大学士”(乾隆十三年去掉中和殿,增入体仁阁,成为三殿三阁)。大学士的品级改为正五品,这也是参照明制,怕大学士权力过重,而特降低其品秩,借以抑制。这时的内阁,虽具有掌握最高政权的中枢机关的雏形,但因大学士降低了品秩,又减少了办事人员,所以其权任反较顺治初年之内三院为轻了。

内阁大学士的品级,到雍正八年(公元1730年),满、汉俱定为正一品。至此,大学士成为清王朝最高的官员,犹如历朝的丞相。《清史稿·大学士年表序》说:

清大学士满、汉两途,勋高位极,乃以相授……其品列皆首文班。任军机者,自亲王外,其领袖者必大学士,唐、元三公尚不及也。

这说明清代大学士的地位是极为尊崇的。

协办大学士,犹如宋之参知政事,为大学士之副职。初期未有定额设置,遇有大学士在内廷行走或奉差在外,才另选人员协办阁务。早在雍正元年至五年间(公元1723—1727)有署大学士,六年(公元1728年)又有额外大学士。十年至十三年(公元1732—1735年)再设协理大学士。到乾隆四年(公元1739年)才有协办大学士,以后并改为常设。其品级比大学士稍低,从一品。

内阁学士的品级为从二品,均兼侍郎衔(乾隆五十八年以后去兼衔)。其职掌是:满学士掌奏本章,汉学士掌批“题本”(内外官员汇报皇帝之文书)。若依其应有权任,并不仅于此。如康熙二十一年(公元1682年)谕:“学士乃参赞政事之官,如有所见,应行启奏。近来并无与议者,若惟送本接本,用一笔帖式足矣,何必设立学士?此后各有所见,俱令敷陈。”①虽有此谕,可是一般学士仍按步就班,作一些例行之事而已,远不如军机章京职责之重。

内阁人员的额数,据《大清会典》、《清史稿》等书的记载,规定为:大学士满、汉各 2人,协办大学士满、汉各一人,学士满 6人、汉 4人,典籍满、汉、汉军(编入八旗之汉人)各 2人,侍读学士满 4人,蒙、汉各 2人,侍讲满10人,蒙、汉、汉军各 2人,委署侍读无定员,中书满70人,蒙16人,汉30人,汉军 8人,帖写中书满40人,蒙古 6人(以上各员额时有增减),撰文中书无定员,供事62人,总人数为 288人(委署侍读是由典籍内派委、撰文中书是由中书内派委,都不占额数)。

内阁乃诸曹总汇之区。其职掌据《光绪会典》卷2 载:“掌议天下之政,宣布丝纶、厘治宪典,总钧衡之任,以赞上理庶务。凡大典礼,则率百寮以将事”。其具体的职务有:

第一,掌议政事,宣布纶音(皇帝的诏令)。

内阁为正一品衙门,位在六部之上。大学士“位尊望重”,其职务首先是议政事,宣布纶音。阁臣常在皇帝的左右,充当顾问。他们不但对答政事中的疑难问题,而且为皇帝办理公文,草拟谕旨。内阁所承办的公文有制、诏、诰、敕、题、奏、表、笺。据《光绪会典》卷2载:

凡纶音之下达者,曰制、曰诏、曰诰、曰敕,皆拟其式而进焉。凡大典宣示百寮,则有制辞。大政事、布告臣民,垂示彝宪,则有诏,有诰。覃恩封赠五品以上官,及世爵承袭罔替者,曰诰命。敕封外藩、覃恩封赠六品以下官,及世爵有袭次者,曰敕命。谕告外藩及外任官坐名敕、传敕,曰敕谕。

内阁为丝纶重地,每日钦奉上谕,由军机处承旨,凡应发钞者,皆下于内阁。此外,内阁还负责记载纶音,所载事项分为三册:凡每日发科本章,满汉票签处当直中书摘记事由、详录圣旨者分为一册,称为“丝纶簿”;特降谕旨者分为一册,称为“上谕簿”;中外臣工奏折,奉旨允行,及交部议覆者,分为一册,称为“外记簿”。三册存放内阁,以备参考。

第二,办理本章。

内阁的日常事务,是为皇帝办理本章。《内阁志》中说:“大学士于军国,事无不统,其实每日所治事,则阅本也。”《皇朝文献通考》卷80载,大学士的职务主要也是办理本章。清代内外官的本章可分为通本和部本两类。凡各省将军、督抚、提镇、学政、盐政、顺天府尹、盛京(今辽宁省)五部本章,俱通过通政司再送内阁,称为“通本”;在京六部及各院、府、寺、监衙门本章,称为“部本”。通本到阁后因无满文部分,先由汉本房将其贴黄翻译为满文,转满本房校阅,缮写清楚粘贴于后。部本原系满、汉文合璧,与译好的通本一并交汉票签处。由中书草拟票签,经侍读学士校阅,由大学士审阅后,交满、汉票签处缮写满、汉文正签。经内奏事处进呈御览;皇帝批阅后,交批本处,汉学士批汉字于正面,翰林满人中书批满字于反面,至此成为“红本”。接着是下达执行:由满本房领出交红本处,每日六科给事中来处承领,到科后抄发各衙门执行;每年终,由六科给事中回缴红本处,转交典籍北厅,再入红本库保存。此外,内阁还处理部分奏折。

第三,办理典礼祭祀的有关事宜。

凡是比较隆重的典礼和祭祀,如皇帝登极、立后、祭天(蟹)地、祖宗等,都由内阁办理。《光绪会典》卷2 载:

凡大祀、中祀,前期书祝版。奉神位于坛庙,则视镌与其饰青。制册宝亦如之。皇帝登极则奉诏,授受大典,奉宝亦如之。册立册封则授节。命将出师,授敕印亦如之。文武传胪则奉榜。凡大朝会、进表,则展表所宣焉。

第四,组织修书,存贮档籍。

纂修史籍,本是翰林院职掌。顺治初,以翰林院分隶内三院,修书各馆,也附设于内三院。康熙以后,虽分设翰林院,但各书修纂,仍以内阁大学士任监修总裁官,学士则分兼副总裁、总纂、纂修等职。此外,内阁还负责档案典籍保藏。在东华门内置红本、实录库,这是清政(蟹)府重要的档案库。另外还收存揭帖。《光绪会典事例》卷14载,“雍正七年(公元1729年)议准,各省题奏本章,俱增写揭帖一通,送起居注馆,俟记注后,将揭帖转送内阁收存。”内阁收存最大量的档案是红本,其他还保存实录、圣训。

内阁的内部设有典籍厅、满本房、汉本房、蒙古房、满票签处、汉票签处、诰敕房、稽察房、收发红本处、饭银处、副本库、批本处等机构,分掌各项事务,其设官员额及具体职掌分别如下:

典籍厅:是内阁的秘书部门,有学士10人(满 6人,汉 4人)、典籍6人(满、汉、汉军各 2人),供事22人。此外侍读学士、侍读、中书等兼在典籍厅办事者,由大学士派委,无定员。其办事之所,分南、北两厅。南厅职掌有四:

(一)掌关防。内阁无印,对外行文,用典籍厅关防。

(二)收发及办理文稿。各衙门来文,直送两厅,再按事务性质分送各房。

(三)官员考绩事务。负责对侍读、典籍、中书等官的考绩。

(四)管理“吏役”事务。考取助理事务的“供事”及管辖皂役等事。

北厅职掌也有四项:

(一)掌奏章。拟办陈事请旨之奏本及进贺表等。

(二)办理大典事务。即关于大典礼的筹备应办事项。

(三)用宝洗宝。请用国家宝玺及岁终封宝日洗宝事务。

(四)收藏红本图籍,并收贮表章等。

满本房,或称满本堂或满洲堂。有侍读学士 2人,侍读 4人,中书39人,贴写中书24人,供事 3人,共72人(均为满员)。掌校阅题本的满文部分,管理内阁大库及皇史宬的收藏事务。如收贮实录、圣训、起居注、史书、方略及经略将军的印信等物。收发和每日向皇帝进呈实录,增修王公世爵谱册以及缮写各项满洲文字。

汉本房,又名汉本堂,有侍读学士 4人(满、汉各 2人),侍读 5人(满 3人,汉 2人)、中书42人(满31人,汉军 8人,汉 3人),贴写中书16人(都是满员),供事 3人。其职掌为收发通本,翻写贴黄及各项应翻为满文之文书,如上谕、碑文、册宝、祝版应译为满文者均属之。故又有翻译房之称。

蒙古房,又称蒙古堂,有侍读学士 2人,侍读 2人,中书16人,贴写中书16人(以上均蒙员)。掌翻译蒙、回、藏等各种文字以及外国来文。凡遇有各藩部陈奏事件及表文,皆译出具奏。凡颂扬各藩部诰敕、碑文、匾额以及奉旨特交事件,俱由蒙古房译出缮写。并管理蒙古实录,圣训。凡外国文字,如俄国照会,即召翰林院俄罗斯馆官员至房翻译。西方各国来照,即召西洋馆官员翻译。

满票签处,有侍读 3人(满员),中书22人(满20人,蒙古 2人),贴写中书 8人(满员)、供事 4人,此外尚有委署侍读(满员)若干人。满票签处掌校阅满文本章并撰缮满文票签,皇帝出巡时,发递本报。京内外官员的奏折,经皇帝批阅,应交在京各衙门知道或办理的,由军机处交满票签处,传知各衙门钞回办理。

汉票签处,有侍读 2人,中书27人(以上均汉员),供事 4人。此外有委署侍读若干人。掌校阅汉文本章,撰缮汉文票签;撰拟御制文字,如制、诏、诰、敕、册文、祝文、封号等。

诰敕房,康熙十年(公元1671年)始设诰敕房,隶汉本房兼管。专司校勘和收发诰敕。凡汉票签处撰拟诰敕,由诰敕房审核,缮定正本,用宝颁发。封赠诰敕,按定式刊刻存储,凡用时交中书科填写,经诰敕房校阅颁发。

稽察房,雍正五年(公元1727年),令各部院衙门将每日事件已结、未结情由声明送内阁,于月底汇齐奏报,这时始设稽察房①。其职官由大学士于满、汉侍读、中书内派委,无定员。额设供事 4人,凡交部议复事件,按日记档,俟各部院移会到时,逐一核对,分别已结、未结,每月汇奏一次,叫“月折”。每日军机处发出满、汉文谕旨,由满票签处移至稽察房存储,至月底,缮写满汉文合璧奏折汇奏,称为“汇奏谕旨”。

收发红本处,又称红本处、收本房。康熙、雍正、乾隆三朝《会典》均未见记载。《嘉庆会典》始有此名称。约成立于乾嘉年间。司员由大学士于满、汉中书内派委,无定员。凡批过的题本,交由红本处每日发给六科传钞,年终缴回汇集,贮入红本库。

饭银库,又称饭银处,其司员由大学士于满洲侍读、典籍、中书内派委,无定员。专掌收支内阁司员饭银。这种饭银由各省总督、巡抚及布政使咨送。分配办法是:大学士每日银三钱,以下官员递减,至中书每日银六分,以充飧食费用②。

副本库,约成立于乾嘉年间,《嘉庆会典》始有此名。其司员由大学士于满、汉中书内派委,无定员,掌收题本之副本。乾隆以前,每到年终收藏副本,都派汉票签处的中书送存皇史宬厢房,年久贮满,无地存收,才另设副本库。

批本处,乾隆以前称“红本房”,设于宫廷之内。其司员有满洲翰林院官 1人(于翰林各职事内选用),中书 7人,掌进本之收发与批本事务。每日进本,由满票签处中书送交批本处,由批本处送内奏事处进呈,待发下以后,批本处照皇帝阅定满文签,用红笔批于本面,再交满票签处中书带回内阁,遇有改签及“折本”,皆存记档案,按日交发办理。

清内阁自天聪十年(公元1636年)设内三院起,至宣统三年(公元1911年)止,掌握国政有270 多年之久,但其势力不是始终如一的,是屡有演变的。初设内三院时,尚在关外,并有议政处分其权。那时只是初具规模。入关后,为加重内三院之职权,明命条陈政事或外国(对外)机密或奇特谋略,都由内三院转奏。并定内三院品级与六部同(先是低六部一级)。顺治十五年(公元1658年),正式改为内阁,只是沿袭明代官制,并不是加强内阁职权,相反却降低大学士的品级(正五品),减少了它的职官人数,其权势反而低于内三院。顺治十八年(公元1661年)再改回内三院,大学士品级又同于六部。康熙九年(公元1670年)恢复内阁,大学士兼尚书。康熙亲政后,军国机要,始终归内阁。至雍正八年(公元1730年),大学士升为正一品,在各部尚书之上(尚书为从一品),当时虽已设军机处,但任军机大臣者,除亲王外,其首领必是大学士,所以当时的大学士是勋高位极,因称内阁为“宰辅”。至乾隆二年(公元1737年),再设军机处后(军机处停设了二年),机要章奏都下到军机处。凡军国要务,都要由军机大臣承旨出政,内阁之权便轻,只是办理一些例行事务。赵翼在《檐曝杂记》中说:“军机处,地近宫廷,便于宣召。为军机大臣者,皆亲臣重臣,于是承旨出政,皆在于此矣。”《清史稿·大学士年表序》说:“雍正以后,承旨寄信有军机处。内阁宰辅,名存而已。”原来具有宰相身分的内阁大学士,成为进爵的虚衔,内阁便沦为办理例行政务、颁发文告的机关。光绪二十七年(公元1901年)八月改题为奏,内外臣工的奏章,一般都采用奏折。改题为奏后,各省督抚就不须把题奏事件的副本交通政司转送内阁了,内阁便成了“闲曹”。这时的内阁公署,仅成了储存档案之所。宣统三年(公元1911年)四月,另组西欧式的责任内阁,旧内阁废。

二、军机处

清初沿明旧制,“章疏票拟,主之内阁。军国机要,主之议政处”①。到雍正七年(公元1729年)因西北用兵,往返军报频繁,内阁距内廷太远,皇帝不便亲授机宜,故在这年元月,在内廷设立军机处,其全称为“办理军机事务处”。初设时名为“军机房”,雍正十年(公元1732年)改名办理军机处。

军机处是分割内阁之权,所以说它是“内阁之分局”。军机处在清代统治了180 余年,成为大政所出的宰辅之区。它的体制特殊,职官简炼,有官而无吏。它的全部工作,由军机大臣主持,军机章京办理。

军机大臣俗称“大军机”,分设满、汉员,由满、汉大学士、各部尚书、侍郎、总督等奉特旨应召入值,为兼差,人员无定额;由亲王或大学士满、汉各一员为首领,当时称为“揆首”、“领袖”。依清制,亲王不能入军机。嘉庆四年一月,曾以军机处事繁,命成亲王永瑆在军机处行走。同年十月,又以“非祖制”罢值。至咸丰三年(公元1853年)以后,始有亲王任军机大臣。初期,凡应皇帝召见商议政务,或依皇帝旨意起草诏谕等,均为领班军机大臣之责。凡经皇帝选调到军机处工作的军机大臣,则称为“军机处行走”或“军机大臣上行走”。初入值军机处者,若因其资历或能力尚浅,则命在“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”,即是见习之意,其地位稍低,排班时列于后。一、二年后,再由领班军机大臣专折奏请皇帝,除去“学习”二字。各军机大臣之间,也有资格、品位高低之分,权力各不相同。例如有的满洲大臣只准阅看满文奏折,或新任大臣不准阅看皇帝朱批的奏折。这些不同待遇都是由皇帝亲定。

据《光绪会典》卷1017记载,嘉庆五年(公元1800年)规定:军机大臣只准在军机处承写当日所奉上谕,部院稿案不准在军机处办理(因军机大臣为兼职,仍保留部院原职实缺)。各部司员不准至军机处“回事”(找他们本衙门堂官请示事务)。军机章京办事之处,不准闲人窥视。自王以下满、汉文武大臣,都不准到军机处找军机大臣谈话,“违者重处不赦”。为了严格执行这些规定,每天派都察院御史一人到军机处旁边的内务府值房监视,军机大臣散值后,才准他们退值。

军机处初设时,所掌仅限军务。《清史稿·军机大臣年表序》说:“初只承庙谟商戎略而已。”但以后事权逐渐扩大,以至军国大计莫不总揽。其具体职掌有如下几方面:

一、负责皇帝下达谕旨的撰拟和参预官员上报之奏折文书的处理。官员上报的文书,凡折奏“请旨”者归军机处,照例的题本归内阁,直到清末未变。

二、办理皇帝交议的大政,凡遇重要政事,皇帝不能裁决的,或交军机处议奏,或密议,或交军机处会同关系衙门议奏。特交的,由军机处查议其可否,密拟办法上奏;会同议奏的,或由军机处主稿,或由所会衙门主稿,临时酌定。

三、某些重大案件,皇帝特交军机大臣审理拟定,或由军机大臣会同三法司审拟。军机大臣可在军机处提讯,也可使用刑讯。应刑讯时,选用内务府公所或于步军统领衙门进行。凡秋审案件,军机大臣也参预。

四、重要文武官员之任免及各部尚书、侍郎、各省总督、巡抚、以至道、府、学政、关差、盐政以及驻防将军、都统、驻各边疆地区之领队大臣、办事大臣等官员的补放,均由军机大臣负责开列应补人员名单,交皇帝选择任用。遇科考,也由军机大臣开列主考、总裁名单,奏请皇帝选用。复试或殿试,军机大臣负责核对试卷、检查笔迹或任命阅卷官。

五、考查行军之山川、道里与兵马钱粮:凡有行军,军机处根据有关图书,考查山川险要,道里远近,如系边远地区,图书中没有记载的,要考查新旧档案并加谘访。应用的兵马、钱粮,则由户部、兵部、理藩院等衙门取简明确数备查。遇有皇帝查讯的问题,即时呈递。

六、军机大臣可奉皇帝旨意,以“钦差”身分,往各地检查或处理一些政事。

军机章京,俗称“小军机”,早期也称为“司员”。最初,章京无一定额数,在内阁中书等官员中选调。乾隆初,改由内阁、各部、理藩院等衙门调派。自嘉庆四年(公元1799年)始,定军机章京分满、汉各两班,每班 8人,共32人。各班设领班、帮领班章京各 1员,由军机大臣于章京中选资深望重者任之。军机章京的选任,据《枢恒纪略》卷7 载:“汉军机章京由内阁中书、六部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、七品小京官由进士、举人出身者兼充;满军机章京以内阁中书、六部、理藩院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、笔帖式兼充”。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确定汉章京额缺为20人。

军机章京也是兼差,凡承旨入值军机处的官员,仍为原衙门的实缺并照例升转。军机章京一般为五、六品,领班章京为从三品或正四品。军机章京按例不参加京察,其奖叙升转由军机大臣酌情保奏,平时每届三年奏保,凡遇修补档案,编修方略等事结束时,均照例特保,故章京的提升较快,当时人视之为升官的捷径。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十二月初十日奏定变通军机章京升补章程,定军机章京为实缺,其领班章京秩视三品,帮领班章京秩视四品,以下各章京俱按原品实授。并规定了三年递升一级的升补办法①。军机章京办理军机处的日常工作,处理文书,记注档册,撰拟文稿等。自乾隆时傅恒任领班军机大臣始,军机章京亦同时负撰拟谕旨之责;还参预军机处新承办案件之审理;跟随军机大臣或单独奉派往各省查办和处理政务。

军机处设于禁廷隆宗门内靠北、乾清门外西侧,军机大臣办公处名为军机堂。军机处内部组织,不见记载。从军机处档案的《交片档》看,有满、汉军机处之分,或简称“满屋”、“汉屋”,由满、汉章京分别任事。又《行文档》中有“清档案处”、“汉档案处”之设,或称“清档房”、“汉档房”,这是管理满、汉档案的分工。在宫廷之内,满屋的办公处设在隆宗门内之南,在军机堂对面之左,右为汉屋。其职掌据《光绪会典》卷3所载,满屋分管在京旗营及各省驻防和西北两路军营官员的补放事务,负责内、外蒙古、藩部及喇嘛等朝贡时拟赏单,并掌管军机处本身的一切事务性工作;汉屋办理在京部院及各省文职官员、绿营武职官员的补放进单,王公内外大臣赏单及拟给外国朝贡使臣赏单,办理皇帝交下的应当查考和应当办理的一切事情,以及负责军机处的对外联系,管理军机处的档案等工作。

军机处的设立,是清王朝对中央行政机构的一次重大变革,表现出清代前期政治制度高度集权的趋向。军机处成立以后,逐渐代替了清建国以来所依靠的满洲亲王,贝勒参预议政的制度,废除了议政处;同时也削弱了内阁参预国政的权力。军机处以“君权附庸”的地位,成为凌驾于内阁及各部、院之上的全国政务的总汇机关,军国大计,无不总揽。

三、通政使司

通政使司是沿袭明制。清入关后,于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设立的。名为“通政”,是以政务比水,欲其上下常通之意。据《清朝文献通考》卷82载,通政司“掌受内外章疏,臣民密封申诉之事,凡在外之题本、奏本,在京之奏本,并受而进之于朝,核其不如式及程途稽限者。凡大政大狱,咸得偕部院予议焉。”其具体任务是,收各省题本,校阅后送内阁;查有题本不合规制的,送内阁参处;有逾限期的,移交关系衙门议办。各省将军、副都统与总督、巡抚、提督、总兵等官,按季将奏过本章造具印册,咨送内阁查核。

光绪二十四年(公元1898年)七月,通政使因“事务甚简,半属有名无实”,而被并入内阁。不久,旋于八月十一日又下谕恢复。至光绪二十八年(公元1902年),因改题为奏,职无专司,才被正式裁撤。

通政使司设通政使 2人(满、汉各 1人,正三品),副使 2人(满、汉各 1人,正四品),参议 2人(满、汉各 1人,正五品),经历 2人(满、汉各 1人,正七品),知事 2人(满、汉各 1人,正七品),笔帖式 8人(满 6人,汉 2人),经承15人。分设启奏科、稿房、吏房、礼房、上房、火房等单位。

通政司所属机构有“登闻鼓厅”,管军民击鼓伸冤之事,由参议 1人兼管,由知事率役巡查,并有笔帖式满洲 1人,汉军 1人,经承 6人,分设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房,分别办理所属事务。如有击鼓之人,由通政使讯供,确有冤枉,奏报皇帝交刑部审办。如系诬告,即送刑部按律加一等治罪①。“登闻鼓”,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设于都察院,由御史一人监管。顺治十三年(公元1656年)移置长安右门外,以给事中或御史 1人更替管理。到康熙六十一年(公元1722年)才并入通政使司。这是统治者表示为人民“雪冤”的设施。